列王紀上第十章
ii. 示巴女王造訪(十1∼13)
參:歷代志下九1∼12;約瑟夫的《猶太古史》viii.6.5-6。作者記載此事,以顯示由國際的角度來看所羅門之智慧及財富之一例。這二者都是神在三章13節之應許的應驗。此段敘事有足夠的細節可以證明這並非誇大其詞的神話,在某一程度上且可與當時的古代經文相提並論。這次的造訪並非是大國統治者間的「智慧競賽」,因為在那個時代尚未證實有此風俗;應是基於貿易的推動,因為所羅門那時控制了「紅海」及由阿拉伯半島東部通往以旬迦別的旅行商隊通路。
亞述人記載他們與統治阿拉伯半島西南(現代的葉門)示巴(Saba)的女王之接觸,直到主前第八世紀,因此可能是與其祭司/君王之間的接觸。本敘事乃繼續有關所羅門智慧的敘事,因其明顯地將所羅門的能力與耶和華之名(1節),亦即聖殿(八20)相連。他的智慧也表現於他的博學多聞、機智、軍事及民事行政之上,這與所有古代近東對智慧富足的觀點均不謀而合(參「增註:智慧」)。
1. 經文並未記載女王之名,通常的習慣是註明其出處而非註明其名。難解(REB 作「謎樣」)的話(英譯作「問題」h]i^d[o^t[)並非如士師記十四12一樣的「謎語」,而是包括外交及倫理等類的難題。根據約瑟夫的記載,希蘭也作過同樣的造訪,並非學術上的操練,而是要察看所羅門是不是一個值得信賴的貿易夥伴,可以提供援助的可靠盟友。
後來的猶太人傳統將她就來(bo^~~ ~el)解釋為發生性關係的浪漫史(「心裡所有的」,2節;「一切所要求的」,13節),並生出尼布甲尼撒(Rashi)或是創立衣索匹亞的曼涅里克(Menelik)一世。此二人之父母均另有其人,可見這只不過是傳說野史230。
2. 通
4. 所羅門以他自己的財富而自傲,倚靠錢財,導致他無法單單信靠神(參:箴十一28),終招咒詛。作者以其財富乃源於其智慧而肯定之,但在其後來變為虛空時卻又否定之(一如希西家向巴比倫訪客炫耀財富一樣,王下二十13)。有關財富及智慧之關係,請見:第85頁及131頁起。
5. 這裡的排場可能是指奢華的宴樂(食物),按官階而入席(NEB作「坐在他四周的群臣」)之座位(mo^s%ab[)、以及他的臣僕之衣服裝飾。「僕人兩旁侍立」(m#s%a{r#t[i^m)「以及他們的衣服裝飾」(NEB),指的是臣子而非僕人,酒政亦非供應飲料之僕人,而是高級官員(一如王下十八19的拉伯沙基)232。燔祭(`ola{t[o^)必定數量驚人(參八62,九25),然而有些學者認為這裡是指「台階」(NIV 邊註;AV 作 `a{la^,「上去」),或是指通向聖殿的樓梯(REB,代下九4)。這條通路可能便是後來的「所羅門的廊下」(約十23;徒三11)。
女王因此而「神不守舍」(MT,參:NIV 譯為「不知所措」),並稱讚(6∼7節)所羅門的成就、智慧(太十二42)及財富(t]o^b[,「福分」,有學者將此解釋為「富足」,AV、RSV、EBN 讀為 t]u^b[)。
8. 她的話不但稱讚了所羅門屬靈的豐富,也稱讚了他的神。「有福的」('as%re{)一詞並非祝福,而為讚嘆。有些學者將之讀為「妻子」(RSV、NEB),認為一位王后不會說「你的人」(和合作「臣子」),那是指公民及家人的一般性用語,同時又另有提及他的僕人(參一9;申三十二26)。
9∼10. 王后似乎得聞許多有關所羅門之事蹟:他被選立為王(三7,八20)、以色列人對王的概念、王需要倚靠神秉公行義以彰顯神對以色列永遠的愛及關顧。這包括維持法治及秩序(參三28,四24∼25)。耶和華你的神是應當稱頌的,表示承認以色列國的神之存在,但並不一定表達她個人的信心。主人通常會有臨別贈禮(一如13節),但大量的金子(10節)卻顯示可能有一個貿易甚至宗主國條約的訂定。
11∼12. 這裡附帶插入希蘭在貿易方面的參與,顯示另外一個成功的協定(參九26∼28)。這些奢侈品包括檀香木(參:烏加列文 ~lmg;亞喀得文 elammaku),並非可自利巴嫩取得的「檀香木」(代下二7∼8),可能是紫檀233或是 Red Saunders,由印度及錫蘭進口,可用以製造樂器\cs18234。琴瑟顯示很早期時聖殿已有音樂詩歌,一如我們所已知的拉斯珊拉(主前1300年)及米索不達米亞(主前2300年)一樣235。
13. 所羅門「按照自己的厚意」餽送她一切所要求的,確證他們之間貿易的協定。
230 有關對這些傳統的最佳概覽,請讀 E.
Ullendorff 所著之 Ethiopia
and the Bible(London: British Academy, 1968), pp. 131∼145.
233 W. E. Clark, 'The Sandalwood and
Peacocks of Ophir', AJSL 36, 1920, p. 103.
235 Bi^t Rimki, Sounds
from Silence(University of Berkeley, California, 1977),連錄音;A. D.
Kilmer, 'The Cult song with music from Ancient Ugarit', Revue
d~Assyriologie 68, 1974, pp. 69∼82; I. H.
Jones, 'Musical Instruments in the Bible', The Bible Translator 37, 1986, pp.
101∼143; 38, 1987, pp. 129∼143.
iii. 所羅門的財富(十14∼29)
參:歷代志下九13∼24。所羅門的榮華成為人盡皆知的諺語(太六29),一如他的智慧之名(太十二42)。若有人認為他一年收入六百六十六他連得(約計21.6噸)金子是誇大其詞的話,不妨去與大約此時古代埃及有記錄的收入相比:「金子如地上的塵沙那麼多」,Osorkon 一世在他頭四年(約主前924∼920年)的統治中累積了十八噸金子,在此以外,還應加上他父親示撒自耶路撒冷取得的擄物(參十四25∼27)。有證據顯示米索不達米亞也有類似如此大量金子的取用236。
14. 藉著每年(RSV作「一年內」)收入的貢物、轉帳或其他稅收,要累積大量金子是輕而易舉之事。
15. LXX 譯作收入(me{`ons%e{;MT 為 me{'ans%e{,「人」)來自「稅吏徵收的稅以及外貿及貢物的收益」(NEB),或是來自商人(ta{ri^m,乃安排運回貨品者;traders,s#h]ar 可能是所羅門自己的銷售人員,四處去販賣貨品者)237。參:「巡迴銷售商及批發商」(Delitzsch)。亞拉伯諸王可能是指當地與所羅門有過往的酋長。有關分區首長,請見:四章7∼19節。
16∼17. 節慶用擋牌。擋牌(大盾牌,s]inna{h)能護住整個人,小而圓的盾牌飾以錘出來的金子(s%a{h]u^t]),重九公斤(假設未寫明的度量衡「舍客勒」被省略,一如敘利亞早期的亞拉拉克泥版一樣)。這些盾牌可能是在節慶時使用(參十四28)。大衛的寶物已經被奉獻給新的聖殿(七51),但卻被歸入宮廷庫房中,後來被示撒擄走,羅波安王製造銅盾牌代替(十四26∼\cs1627)。
18∼20. 寶座。七章7節暗示有用寶座。精品傢俱通常都是用象牙製造,用精金(或作「烏法精金」,但十5)包裹,以瀝青固定之。寶座乃在台階的頂端,其建築風格亦為後來的巴比倫人所沿用,成為六層寶塔,廟宇建在寶塔及祭壇的頂端(結四十三13∼17)。並無明確證據顯示有宇宙的意義。有些學理認為若這是常見的圓頂(`a{gol),應當讀成 `e{gel,「小牛」或是「腳凳」(參:代下九18)。此理論卻遭考古學證據所否定。埃及、巴勒斯坦及敘利亞都有寶座旁的獅身人面像或是抬頭伏臥狀的獅子排列引向寶座238。後彎的座背,是埃及也有的形式,但整體來說卻似乎是當地特有的創意。兩旁及前面有獅子的台階使人將焦點集中在王的身上239。
21. 其他地方也有一種貨幣(銀子)因為另一種較稀有貨幣(金子)增加而貶值的情況(如:亞述的亞述巴尼帕王)。
22. 商船(參九26∼28)是指「他施船隻」(MT),曾有學者認為這是指腓尼基人於主前約八百年時在葡萄牙與他特薩斯(Tartessus)間的貿易往來。這個理論如同「精製船隻」,(源自rss,「精製」),以及在以旬迦別(九26)有精製廠的假設一樣,現在均受到質疑。此詞乃用於大型的航海船隻240。三年一次亦即「三年的旅程」,意思是頭一年啟航,用一年來進行商業活動,沿著阿拉伯、印度或非洲的海岸從事貿易,購買奢侈物品之後,第三年回程。象牙(s%e{n,18節為「牙齒」之意)可自敘利亞買到,此處所用的字是罕見的字(s%enhabbi^m,「大象的牙齒」),可能是指長牙及烏木(s%e{n
w#hob[ni^m,結二十七15)。猿猴(埃及文 g
23. 所羅門的商業冒險(見26∼29節)並非不可思議。
26. 有關一萬二千匹馬,請見四章26節。馬同時也可解作「馬兵」,戰車(rekeb[,集合名詞)也可解作「戰車馭者」(NIV 邊註)242。
27. 有關大量珍貴金屬之流通導致通貨膨脹,請見21節。此處是與海岸(Shephelah)平原繁多的桑樹相比(Ficus Sycomorus),此樹之木頭極為有用,其果子卻無甚用處243。
28∼29. 所羅門的貿易盈餘是由於他能夠控制自埃及進口的馬車(可能是昂貴的儀式用馬車,見:其價錢,29節)及自 Kue(JB 作「基利家」)進口的馬匹,再出口至西北(赫人之地)及東北(亞蘭)之盟國。有些學者認為埃及(mis]ra{yi^m)應作 Mus]ru(參:王下七6,在亞述西北,地點不詳),但這也並不能提供更好的解釋244。
237 有關 sh]r 請見 TWOT, p. 1484; W. F. Albright, 'Abram the Hebrew: A New Archa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BASOR 163, 1961, pp. 36∼54; 164, p. 28.
238 例如米吉多象牙匾上,見 ANEP, p. 111(第332項)。
240 S. B. Hoenig, 'Tarshish', JQR 69,
1979, pp. 181∼182.
241 有關視之為德拉威語 tokei 之說已經被推翻,見 W. E. Clark,'The Sandalwood and Peacocks of Ophir', AJSL 36, 1920,
pp.106∼119.
242 Y. Yadin, The Art of Warfare in Bible
Lands in the Light of Archaeological Discovery(London:
Weidenfeld & Nicholson, 1963), p. 286.
244 Y. Ikeda,Studies in the Period of
David and Solomon(Tokyo: Yamakawa-Shuppanstra, 1982), pp. 215∼218.
──《丁道爾聖經註釋》